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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4-24 16:25来源:中德高路工程技术集团微信公众号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cF0Zf0mA5UymjLSYuaDM2g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

服务设施建设支持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3〕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提升重点群体关爱服务水平,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我们对《“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 国 残 联

2023年3月15日

一、发展目标

到2025 年,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共同努力下,社会福利、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配置进一步强化,殡葬、退役军人等体制机制改革迈出新步伐。
(一)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方面,儿童福利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救助服务、基本殡葬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服务体系方面,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或确认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建尽建;稳妥建设军人公墓,满足基本安葬需求;实现每个省(区、市)至少有1 所水平较高的区域性优抚医院,提高光荣院保障水平和床位利用率。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方面,实现每个省(区、市)都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每个地市都有1 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或托养设施,建设若干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二、建设任务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1.儿童福利设施。支持地级市及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较多且有需求的县,建设区域性儿童福利设施,整合集中配置资源,提升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
2.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支持省级、地市级及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较多且有需求的县,建设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支持建设地市级区域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进一步提升关爱救助、应急救助服务能力。
4.殡葬服务设施。支持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尚未覆盖的县市补齐短板。
5.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支持建设地市级区域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主要包括承担困难精神病患者收治功能的社会福利院(福利中心)、精神病人福利(康复)医院等,为特殊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救治、养护、康复服务。
(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1.烈士纪念设施。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或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建设的烈士纪念设施,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确认建设的地市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
主要包括:一是烈士陵园中的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碑、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纪念广场等主体建筑物,二是以烈士陵园为基础的小型纪念堂馆,三是烈士陵园配套的排水、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不依托烈士陵园、独立的大型纪念馆不予支持。
2.军人公墓。综合考虑部队驻防部署、兵源输出、平战状态等因素,支持安葬需求大、退役军人数量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军人公墓。
3.优抚医院。支持每个省建设1 所服务全省的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支持集中供养需求较大、交通较为便利、医疗康复条件相对薄弱的地级市建设区域性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配置医疗设备。
4.光荣院。支持优抚对象数量较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光荣院(荣誉军人休养院),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优先支持具备医养结合功能和长期照护能力的光荣院。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1.残疾人康复设施。支持建设省、市级区域性残疾人康复设施,形成专业化的康复网络。
2.残疾人托养设施。支持建设省、市级区域性残疾人托养设施,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提升区域性统筹集中托养能力。
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支持建设盲人按摩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能力。
(四)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
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该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统筹实施。

三、遴选标准

(一)项目应符合项目建设标准。
(二)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等人口流入多、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倾斜,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要应保尽保
(三)优先支持尚无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务设施地方的项目,补齐设施“空白点”。殡葬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火葬区尚无殡葬服务设施地方的项目,做到应建尽建,不留空白。对于改扩建项目,要优先支持建设年代久、服务功能严重不足的项目。
(四)对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且已经中央资金支持过的烈士纪念设施项目,本实施方案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四、支持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上述支持标准的50%申请。
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对中部地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原深度贫困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各项目分别设置了单个项目支持标准。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1.儿童福利院。建设床位控制在100—45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5—43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2 万元测算。
2.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0—35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9 万元测算。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床位数控制在30—20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27—32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9万元测算。
4.殡仪馆和火化设备配套。人口规模在50 万以下的县(区、市),建设规模控制在2000—7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6 万元测算。地市级和人口规模在50 万以上的县(区、市),建设规模控制在7000—16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6 万元测算。新建殡仪馆可配套购置火化设备,每套按1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
5. 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规模控制在3000—5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 万元测算。
6.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床位数控制在500 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50—6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 万元测算。
(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1.烈士纪念设施。按平均总投资1000 万元测算。
2.军人公墓。按平均总投资1500 万元测算。
3.优抚医院。床位面积控制在30—5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 万元(含设备购置)测算。
4.光荣院。床位数控制在100—200 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30—5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 万元(含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购置)测算。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1.残疾人康复设施。省级、市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4.2 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 万元测算。
2.残疾人托养设施。省级、市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1.3 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 万元测算。
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床位数控制在100—200 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75 平方米以内,不低于50 平方米,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22 万元测算。

五、建设标准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1.儿童福利设施。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有关要求执行。
2.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有关要求执行。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建标171—2015)有关要求执行。
4.殡葬服务设施。殡仪馆按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有关要求执行。
5.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有关要求执行。
6.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和《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附件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0〕2267 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1.烈士纪念设施。按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2.军人公墓。按照《军人公墓建设标准(暂行)》《军人公墓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执行。
3.优抚医院。建设标准参照《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267 号)》《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 年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4.光荣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建设标准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有关要求执行。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1.残疾人康复设施和托养设施。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有关要求执行。
2.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按照《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试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六、资金下达

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要列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在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各地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号)和《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 号)规范资金下达方式,完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排合法合规。

来源丨国家发改委

编辑丨董杨修

审定丨政策研究室

公众号编号丨2023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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